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实验的物质基础,是出人才、出成果的重要条件。仪器设备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教学实验和科研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因此,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提高其完好率,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学院实验中心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单台(件)与成套的设备、装置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具体实施办法:
1、各实验室管理教师根据本单位仪器设备技术情况,使用要求,编报实训室仪器设备维修计划表,报实训中心审批。
2、实验中心根据学校划拨的仪器设备维修费,将部分指标分配到各有关单位,各实验室填报《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
3、实验中心将各单位填报的维修计划汇总列入维修计划项目。
4、实验中心根据审批的仪器设备检修报告组织实施,将维修项目落实到相应单位承修。
5、维修项目完成后,以使用单位为主,按有关规定,进行维修质量验收。
6、经验收合格,维修单位填写《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经实验中心人员签字后,送修单位做好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7、因责任事故、工作失职、丢失配件等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而维修的,其费用由责任人自理。
8、没有修理价值的,如:仪器设备使用年久老化(符合学校报废规定的),维修费用超过设备原值50%的,原则上作报废处理。
9、大修费用控制在待修理设备原价的40%以内;中修费用控制在待修理设备原价的30%以内;小修费用控制在待修理设备原价的10%以内。
12、维修费预算由使用单位估算,交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与承修单位商洽形成结算方案。
三、质量验收标准
1、大修:须拆卸修理部件,更新与修复损坏零件,校正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仪器设备表面修饰全新,运转正常。
2、中修:拆卸修理部件,更新修理损坏零件,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运转正常。
3、小修:焊接脱落线头、部件,更换修理一般损坏部件。
四、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专款专用,部分经费指标分配到各有单位掌握使用,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