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 赔偿界限
第一条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至损。
3.工作失职,指导失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4.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失或丢失。
5.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
第二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和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性。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
3.由于其它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 、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二) 赔偿处理办法
1.低值(8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由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20%-100%的赔款。通过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2.单价800元以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由事故所在实验室主任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协助院系级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额度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20%-100%的赔款。经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3.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主持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资产管理处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决定必要时报主管校长。有关的文字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4.损失丢失的设备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特殊情况可以按市价合理议价。
5.对低值仪器设备中的两用(可用于生活)物品(如:照相机等)的损坏、丢失,要按原值或市价严格计价赔偿。
6.借到家中使用的微机(包括 借到个人手中使用、保管的笔记本电脑 )及外设等仪器设备造成丢失的,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对责任人处以原值的50%-100%的赔款。通过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
7.一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以修理的只计修理费;损坏后质量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按其质量降低的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8.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9.赔偿工作要在院系、室确定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期限内完成。对无故拖延,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10.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手续,在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财务室办理。该款项专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购置。仪器主管部门凭有关的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处理意见等)以及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
对爱护国有资产,与损坏、浪费、盗窃等不良现象进行斗争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