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实验中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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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22-05-1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经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预防安全事故,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依据国家、河北省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经贸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管实验中心各科室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 成立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校关于实验室安全的有关规定,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四条 落实实验室分级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实行“逐级管理、责任到岗、分工到人”的管理模式,中心与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中心主任作为事故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作为事故处置的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 中心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按照《经济管理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分工》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安全工作。

第六条 制定安全责任人日检查、安全员周抽查和分管领导月督查的制度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填写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七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每个实验室门口挂有安全信息牌,公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报警电话、涉及危险类别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事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必要信息,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场所或设备旁张贴相应的危险警示标识。

第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要定期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维修,并做好记录;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实验结束后,应关闭实验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整理好现场,做好出门登记,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 实验室设施安全。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遵守《经济管理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每天检查实验室安全情况,防火、防电、防盗,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实验室应采取措施提高实验室防盗能力,保障实验室财产安全;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由实验室技术科科长负责,严禁私自配置或转借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应对各类进入人员设置相应的级别,对于门禁卡丢失、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全面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常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实验室内电闸、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定期检查实验室的消防器材,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安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实验室信息安全。实验室应注意安全保密工作,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涉密实验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定密,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二条 对新入职教师及新生进行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并将其纳入到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中。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的宣传工作,按照学校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宣传学习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 根据《经济管理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准入管理规定》对新入职教师及新生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及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记录存档。实现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常态化,及时发现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记录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等。

第十七条 落实实验室常态化安全检查制度。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行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方案,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

第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消除隐患。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做到全员会使用消防设备,熟悉消防应急处理流程。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经济管理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人员,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考核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 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中心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实施一票否决

    第二十三条 对因实验室安全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和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安全问题的个人,根据《河北经贸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严肃倒查问责,依法依规处理


上一条:经济管理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准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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